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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网络安全宣传周】网络信息人人共享,网络反恐人人有责

时间:2023-09-15 10:17:08阅读量:303 编辑:科迪技工学校

网络安全宣传周

网络信息人人共享

网络反恐人人有责

- 拒绝网络恐怖主义 -




空白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,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,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。

空白——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


网络信息人人共享,网络反恐人人有责。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,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,更关乎国家网络安全。

空白互联网是把双刃剑,有多便利就有多“锋利”。社交媒体互动密集、使用廉价、传播迅速广泛,在为用户提供交流便利的同时,其匿名、庞杂的特性也为恐怖分子打开方便之门,给反恐怖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挑战。


《互联网中的威胁》

恐纪录片《暗流涌动—中国新疆反恐挑战 》第四章“互联网中的威胁”


空白反恐是一场艰苦的战役。

空白“东伊运”设立专门宣传机构,编纂、出版和制作用于煽动民族情绪和鼓吹民族分离的暴恐音视频。

空白暴恐音视频由专业化的团队制作,极尽渲染之能事,包含了武器使用、技能训练和“圣战思想”的宣扬,特别地针对年轻人群在网络上进行宣传。

空白暴恐音视频作品每年高达几百部,通过各种渠道不断输入新疆。

空白在艰难而持久的三十年打击之后,在国际恐怖活动给世界带来更大不安的时候,新疆进入了一个稳定和平的时代。只有战斗在反恐第一线的人才最为深切地知道,这一切意味着什么。

空白一个和平而安宁的新疆,来之不易。


恐怖组织“东伊运”




空白“东伊运”是“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”的简称,又称“东突伊斯兰运动”、“东突厥斯坦伊斯兰真主党”、“东突伊斯兰党”,是“东突”恐怖势力中最具危害性的恐怖组织之一。



《恐怖主义的网上推手》


这部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《恐怖主义的网上推手——“东伊运”恐怖音视频》专题片通过梳理已破获的昆明“3·01”、乌鲁木齐“4·30”、乌鲁木齐“5·22”、北京“10·28”等多起暴力恐怖袭击案件,采访国际国内反恐专家、有关学者和各界群众,揭示了暴恐音视频危害及与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,并将境外“东伊运”组织指挥、在网上传播暴恐音视频、煽动境内恐怖活动的行径公之于众。

空白据专题片介绍,在中国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中,涉案人员几乎无一例外观看、收听过宣扬、煽动暴力恐怖的音视频。中国境内发生的暴恐事件都与“东伊运”以及其发布的暴恐音视频有直接关联。


暴恐音视频是什么?




空白在2014年,我国多部门联合出台了《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》,《通告》明确规定:“暴力恐怖音视频”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。

空白具体包括:

(1)含有煽动“圣战”“伊吉拉特”等宗教极端思想,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,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。

(2)含有传授制造、使用炸药、爆炸装置、枪支、管制器具、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、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。

(3)含有破坏民族团结、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。

(4)其他涉及暴力恐怖、宗教极端、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。




相关法律法规
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


空白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落实网络安全、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,防止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;发现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,应当立即停止传输,保存相关记录,删除相关信息,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。

空白网信、电信、公安、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,应当按照职责分工,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、删除相关信息,或者关闭相关网站、关停相关服务。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,并保存相关记录,协助进行调查。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,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,阻断传播。


空白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,情节轻微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:

(一)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、极端主义活动的;

(二)制作、传播、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物品的

(三)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服饰、标志的;

(四)为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、资金、物资、劳务、技术、场所等支持、协助、便利的。


空白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:

(一)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、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;

(二)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,停止传输、删除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,保存相关记录,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;

(三)未落实网络安全、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,造成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,情节严重的。


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,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、社会稳定,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。在互联网这个“第五空间”,我们应秉持对恐怖主义“零容忍”的态度,抵制极端思想,对暴恐音视频说不!让恐怖信息在网络空间没有藏身之所。


网络安全学习笔记



转自深圳反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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